• 客户:南京****设备有限公司 债务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欠款金额:241666元 案情简介: 债务人为政府单位,客户为其提供废水处理的运营服务,运营合同到期后因疫情特殊期不便签订书面合同,于是债务方对接人口头与客户现场维护负责人约定继续维护,待疫情缓解后有新的合作方接手再进行移交。待客户移交设备后,款项迟迟未能回款,客户内部通过发送联系函、律师函一律没有直面回复,于是客户委托我方介入。 运作过程: 我方运作律师调查后,与债务方新负责人*局长取得联系,对方称经过内部核实确实存在欠付贵司2个月运营费用的事情,但是目前局里没有资金,需要向县政府以及当地财政局申请拨款,对方称已安排人员办理,但因为申请资金需要流程,对于付款时间未能承诺。接下来对方开始持续拒接我方律师电话,最终我方通过与县政府进行询问,是否有关于客户这边的请款,得到否定答案后,我方向县政府陈述事由并经多次转接找到相关负责人进行督促协调,最终推进请款。 运作结果: 因政府单位办理款项流程较为复杂,需要携相关资料线下办理结算,经与客户一致确认,安排...
  • 客户:苏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债务人:******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欠款金额:559200元 案情简介: 双方于2020年6月1日签订购销合同,债务人从客户方购入20台不可拆卸式螺旋板换热器,之后双方又签订了“背靠背”协议,双方约定待债务人收到业主方的款项后再向客户支付。在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又主张客户存在质量问题,致使设备无法通过业主方的验收,因尚未收到业主方对应的款项,准备起诉业主待诉讼回款后再向客户进行支付。客户过于被动无奈于2022年4月委托给我方团队律师运作处理。 运作过程: 1.首先我方律师与客户深入沟通,了解到设备问题在表层,不至于影响实际使用;2. 经多番索要但债务方一直未提供无业主方出具质量问题的反馈报告或书面资料。3.债务人无法向我方提供与业主方的合作资料,无法判断合作时间、付款条件、付款进度;4.债务方未提供与业主方的催款记录,无法判断对方是否向业主方积极主张。基于上述几点,我们充分利用“背靠背“条款的成就条件及公平原则与对方沟通协调。 运作结果: 经过五个多月的频繁沟通与推进,最终双...
  • 客户:上海某知名企业 债务人:四川省**锅炉公司 案情简介: 2011 年双方书面订立《工矿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客户提供阀门。产品验收使用合格后 1 年支付 10%质保金。客户至 2015 年后无任何书面的催收记录和资料,2022 年客户再次联系,债务人以查无此账拒绝支付 10%质保金, 双方经办人员均以离职。客户于 2023 年 4 月委托我方团队尝试商账催收。 运作难点: 我方团队运作顾问接受委托后,就资料形式审查发现仅有签订于 10 年前的《工矿采购合同》一份,双方在 10 年期间有其他合作,其它货款均已支付。债务人为当地知名热电公司,其企业名称经过 3 次变更并于 2014 年上市,双方相关知情人员均已离职。此案可谓:时效期间经过、人员变更、企业变更、资料匮乏、双方账簿不一致等诸多疑难问题。   运作过程及结果: 经过持续跟进,债务人表示由于该笔欠款为历史债务,时间较久,客户这么多年未及时收款,其自身存在问题,且此项目的经理和相关负责人都已离职了,本不想支付,但也考虑了双方此前的合作关系,公司规定历史旧账最多按照7 折来支付。如同意,表示...
  • 客户:某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债务人:佳木斯某钛业有限公司 账龄时间:十年 回款周期:160天 案情简介: 双方公司 2007 年开始发生业务往来,截至 2009 年,客户账上显示:债务公司尚有人民币 88400 元未予付清,截至 2019 年,客户委托至我方团队, 此时,客户与债务人已经无法取得任何联系,时效已届满 ,资料不全,准备计提坏账。客户提供的资料有:财务明细一份、还款协议书(2010 年)一份。无其他任何资料。   运作过程与结果: 一、通过工商等其他所有对外信息和公示电话,均已无法与债务公司取到有效联系,发送律律师函因地址错误被退回。我方运作律师经过查询联系到对方公司此前业务人员,经了解,对方表示债务人公司 工厂应该在两年前就停业了,基本已在不在经营。   二、通过查询,了解到其法定代表人有其它关联合伙公司,律师通过其它关联合伙企业,联系到关联企业的合伙股东,再次发送律师函,并通过其关联企业合伙股东,将律师函转交給债务人法定代表人 。   三、对方在收到股东转交的律师函后,安排其他人员与律师进行沟通,考虑到对方企业...
  • 客户:无锡****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陕西****化工有限公司 账龄时间:四年     回款时间:133天 案情简介:1、双方合作剩余质保金 300 万未能结算,债务人方主张脱硝设备不达标(脱硝已被债务人公司自行改造);2、锅炉现场过磅称重重量,债务人主张比技术协议轻 344.91 吨,并附整台锅炉的过磅单,按照合同,重量偏差允许在正负 3%,不足的按 1.1 万元吨扣除,共 计294.36 万元,基本上覆盖所有的余款,双方无法协商,并告知客户如起诉一定会进行反诉追究客户给其带来的损失,客户公司法务准备计提坏账。在我方客户经理联系到法务时,法务表示死马当作活马医看能否有转机。 运作过程: 1、审查原始合同和双方往来沟通资料,寻找有利切入点,我方团队运作认为,此案件具备谈判和解可能性,原因有① 过磅称重存在程序瑕疵,且除去过磅重量不符之外,设备并无太大使用上的问题, 符合买卖合同根本目的;②要求双方重新过磅称重,会对债务人造成很大困难和影响,存在具体操作上的不便利,因此债务方不会为了证明过磅数据的真实性而重新过磅;③债务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