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经过且债务人以此为由拒付质保金,经调解协商收回款项的67%
客户:上海某阀门有限公司
债务人:**仓储(上海)有限公司
账龄时间:八年
回款时间:125天
案情简介: 双方在2010年前有多笔滚动交易的业务,除了质保金5.2万之外其余款项均已付清,在质保期间债务人从未提出过质量、售后相关的争议,但针对质保金客户催促多年一直未付清,2012-2014年期间未向债务人发送过书面催款函,2015-2017年客户每年都发催款函或去到债务人公司进行现场对账,承诺付款均未能如期支付。 运作过程及结果: 债务人对合作无异议,但时间已经很长,时效可能都经过了。法务给的意见是无需支付。我方团队运作顾问与债务人法务进行对接,对账,经我们律师介入对账后发现,只有15000质保金是在时效内的,经过充分协商,结合人情法理,最终付款3.5万双方平账结案。